文/木石
近日,湖南长沙通报了5起党员干部吸毒涉毒问题案件,这并非湖南首次曝出公职人员吸毒丑闻,曾经衡阳一县就查处61名涉毒干部。两个月前,湖南纪委网站曾公布“吸毒市长”龚卫国的忏悔书,“从贪权到贪钱、贪色、贪玩,这几个‘孪生兄弟’毁了我。”
身为党员干部,当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怎么会沦为“瘾君子”?这不仅令人震惊,而大量事实表明,吸毒的官员一定贪腐,示范效应极坏。公职人员私德不修,公德何彰?无论是道德沦丧、信仰迷失,还是党纪国法被忘得一干二净,染毒官员自身的原因都不容忽视,打击“毒官”,刻不容缓,而相关的预防监督措施也不能形同虚设。
哪些官员曾经曝出吸毒丑闻?
近年来,官员涉毒的案件偶有耳闻,其中“知名度”最高的两位,当属曾担任湖南临湘市委原副书记、市长的龚卫国和云南省楚雄州州长的杨红卫。
先说说龚卫国。这位四十来岁的市长据称是位“性情中人”,与女毒友长期保持男女关系,曾在吸食“麻古”后产生幻觉,报警称遭人追杀,“特警赶到时,一丝不挂”。湖南省委巡视组曾通报,临湘市“干部工作作风飘浮,违反八项规定’屡禁不止,吸毒情况比较严重。”约有22人卷入龚卫国吸毒案,其中有不少公务人员。临湘市检察院检察长刘群林也涉嫌吸毒,临湘市纪委书记刘林彬因“失察”被调离,临湘市公安局局长曹青松被免职。
而被称为“吸毒州长”的杨红卫则嚣张得有些不像话。据报道,杨红卫出事前,有公安人员在一次会议上发现杨居然边开会边吸“卡苦”。这种毒品是由鸦片里面提取的汁液混合多种植物制成,外形与烟丝相似,通常放在水烟筒上抽,一般月毒资约元。一消息灵通人士称:“‘卡苦’这种毒品,吸食以后精力特别旺盛,性欲也特别旺盛。杨红卫可以连续几天白天开会,晚上吃烧烤吃到凌晨四五点钟,一大早又起来上班,许多局长比他年轻都受不了。”年4月27日,杨红卫在楚雄州政府的一次会议现场被云南省纪委带走。被捕之前,他已有一年多的吸毒史,并且有固定的吸毒地点和供货人,还有受贿行为,并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
其实,早在七八年前,媒体已曝出官员吸毒的零星个案。年,河北雄县一名税务官员因吸毒而被逮捕。年年底,云南反贪机构公布,该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41名党员因吸毒被开除党籍。年,在四川刘汉涉黑案中,被告人刘维供述,除了送金钱财物,他还和原德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政委刘学军等三名政法官员在会所里吸食毒品,寻欢作乐。因受贿被判刑12年的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安众,就曾在担任萍乡市委书记期间酗酒、吸毒、“找一帮女孩子来嫖娼”,私生活混乱、荒唐。
这些被曝光的吸毒官员,犹如浮在水面的冰山,隐藏于水下的的群体更为庞大。
官员吸毒是因为“官场失意”?
龚卫国吸毒案曝出之后,一位身边人将其吸毒的原因总结为“升迁无望,麻醉自己最好的方法即吸毒”。这样的解释站得住脚吗?
据报道,龚卫国31岁时通过公开选拔成为湘阴县副县长,37岁时成为正处级干部,39岁成为临湘市市长,这样的升迁速度可谓是“火箭速度”了。年,临湘市市委书记调离临湘,龚卫国一心想补缺,却最终未能如意,有人就将龚卫国的吸毒与仕途升迁相联系,显然这是一种借口和托词。如果说这也是一种仕途升迁受阻,那只能说龚卫国前期的仕途升迁太顺了。
剖析其原因,无外乎三条:与当地的社会大环境有关、与他接触的大老板们有关、与他自己缺乏定力有关。龚卫国喜欢在各种场合抛头露面,圈子放得大,交友无底线,这就为其吸毒打开了方便之门。一旦沾上毒瘾,就有老板希望通过提供毒品,与之进行利益交换。一名与龚卫国职务相当的官员曾推测,龚卫国“吸毒应该是被引诱或者下套。”
本应对自己有更高要求的公务人员为何会沦为“瘾君子”?是个人价值观动摇还是道德滑坡?是交友不慎还是监管不力?
从多名“毒官”的堕落轨迹中不难看出,来自公安、工商、税务、文化等部门的较多,他们最初因工作需要经常与社会人员打交道,然后从吃吃喝喝到成为朋友关系,再到一起唱歌跳舞,最后发展成一起吸毒。正是看中他们手中的权,一些商人老板便想方设法“搭上桥”,热情邀其到设在宾馆、私宅、出租屋中的“毒趴”里一起吸毒,甚至招来风尘女子“助兴”,乘机进行利益输送。
公职人员沦为“毒官”,也与自己缺乏定力有关。一位从事戒毒工作20多年的专业人士表示,他所接触的官员涉毒案例中,没有一个官员是被人陷害、欺骗而染上毒瘾的,“很大程度上都是自己出了问题,甚至可以说是在自觉自愿的情况下尝试吸毒,最后渐渐上瘾。”
他们为何主动沾染毒品?信仰缺失、精神空虚,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常轨道,一些“毒官”在吸毒的同时还有贪污、受贿、嫖娼、受贿、包养情妇等行为。
同时,必须承认,有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尚不够给力。龚卫国、杨红卫在被查之前都有很长时间的吸毒史,而且也曾被举报,但不了了之。有专家分析,一些党政机关不愿自揭家丑,也就对查处吸毒官员持回避态度,客观上放纵了“毒官”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然而,官员八小时以外的生活要管,的确不是件容易的事。
党员干部吸毒将受何处分?
但凡痴迷“黄赌毒”的官员,无论身处什么部门、担任何种职务,都不可能全身心投入工作,不可能认真履职,不可能造福百姓,不可能廉洁自律。相反,不是心存侥幸、胡作非为,便是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全然忘了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对他们应该如何处分?
在党纪政纪处分方面,有两个条例可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湖南长沙近日通报的5起案件中,既有检察院反渎局的检察员、食药监局工作人员,也有街道协税办主任、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和社区支部党员,分属五个不同的领域、部门,其中3位被开除党籍,1位留党察看一年,4位被开除公职或撤职,处分不可谓不严厉。
曾有匿名网友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举报奉节县竹元镇干部田某吸毒,当天下午,当地党委政府回复称:经查证,田某吸毒属实,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镇党委免去其文化服务中心主任职务,开除党籍。
那么,法律层面对此有何规定?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然而吸毒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是不是说拿官员吸毒没辙?
当然不是。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明确表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如果这部分人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无疑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更大的社会危害。”《解释》的多个条款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
对公职人员“从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例如,“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或“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升格适用法定刑。另一种是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降低了入罪门槛。
同时,一些廉政专家提出要加强日常监管,“借助日常工作状态的考察、常规性体检以及社会举报来发现吸毒问题线索”。另一方面,对吸毒官员有必要实行“一次否决制”,直接从党员队伍和党政机关中清除出去。
(来源:上海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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