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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文明创建与城市管理指挥部关于进一步

来源:临湘市 时间:2018/1/7

为严格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打造“精彩北大门、品质新临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生产生活、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讲究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管理。

二、城区范围内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证照不全、资质不符、非法拼装改装、超限超载的机动车辆上路运营;严禁渣土运输车辆敞车带泥上路、沿路抛洒、污染路面;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靠、随意调头、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者由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禁散发、张贴、喷涂各类违章小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悬挂商业性条幅、标语、气球、彩门等;严禁临街门店装修、市政工程建设现场未按规定围挡作业、;严禁占用城区主干道、人行道、公园广场、城市规划待建地等违规搭建设置棚亭、拱门、舞台等设施。违者由住建、规划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禁各类门店出店占道经营、室外作业、乱堆乱放、乱摆乱设;严禁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摆摊设点,所有零担摊贩一律到指定地点限时经营。违者由市住建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执行和多次违反的,可依法暂扣和收缴违规经营工具和物品,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严禁在社区、小区、企事业单位院落的房前屋后及河滩坡面乱圈乱种、乱搭乱建、乱堆乱晒、饲养家禽家畜。违者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严禁在城区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严禁违规搭棚治丧;严禁建筑企业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期间施工;严禁超规定标准使用音响设备进行广告营销、健身娱乐等活动;严禁板材、石材、钢材切割加工噪声扰民和粉尘超标排放行为。违者由市环保、民政、住建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严禁在临街路面立面乱牵乱挂、晾晒衣物、熏制食品等;严禁在广场、公园摆摊设点、开展各类商业性活动;严禁占绿毁绿。违者由市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严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如重大活动确需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报市公安、交警、消防、交通、住建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市政府城管办备案后,方可实施。违者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强制拆除违规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严禁损毁井盖、照明、护栏、消防栓、路沿石、公交候车亭、标识标牌等市政设施。违者由市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九)严禁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围挡作业、车辆出入污染路面、建筑材料和垃圾乱堆乱放乱倒。违者由市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严禁随地乱吐乱扔、乱倒乱泼、从室内车内向外抛扔物品。违者由市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城区各企事业单位、商铺门店等经营业主,要积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凡落实不力的,严格按相关考核办法严肃问责问效,或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未作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凡不听劝阻、寻衅滋事、阻挠执法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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