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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垫付的医药费该如何定义湖南

来源:临湘市 时间:2024/9/4

好友专程开车送你去办事,如果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你出于好意垫付的医药费应该如何定义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闾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闾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某日李某要闾某开车送其去岳阳办事。闾某在驾驶过程中与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葛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先后帮闾某垫付葛某医药费共计元。李某向闾某要求返还垫付的费用,闾某拒不返还。

另查明,法院对闾某与葛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判决由葛某返还闾某医药费.39元。

法院审理认为,闾某在为李某义务帮忙出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李某垫付受伤人员葛某部分医药费用,因李某并非交通事故的实际主体,且闾某已另案主张了权利,要求葛某返还了先行支付的医药费。李某为闾某垫付医药费的行为,在闾某与李某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借贷关系。李某出借资金后,闾某具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应偿还本金元。关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李某在垫付该款项时,双方未约定利息,且考虑李某的出借目的、闾某的借款用途等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闾某与李某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相关法律,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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