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一件“离婚”案件,甲请求法院判决与乙离婚。年1月,甲、乙经人介绍相识,于年4月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年5月初,乙的行为举止出现异常,甲方才得知,在年至年期间,乙因患“精神分裂症”数次住院治疗。乙隐瞒病史致使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甲不能接受这一事实,故诉至法院。
那么患有疾病,婚前可以不告诉对方吗?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一方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系可撤销婚姻。
01“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公民暂时不宜结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精神分裂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尽告知义务的“重大疾病”范围。乙隐瞒病史致使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甲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02什么是“撤销婚姻”?有什么法律后果?撤销婚姻是指因当事人的结婚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该婚姻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在依法撤销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依法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撤销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03“撤销婚姻”不是“离婚”吗?难道不同?
当然不同
▲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撤销婚姻是指因当事人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该婚姻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财产处理方式不同:离婚按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撤销婚姻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程序不同:离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撤销婚姻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处理依据不同: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撤销婚姻的依据是当事人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请求期限不同: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离婚,一般没有期限要求。
另外,“离婚”和“撤销婚姻,均由当事人自行主张,法院不会主动适用。
法官拓展
对婚姻关系的处理,除上述“撤销婚姻”和“离婚”的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即“无效婚姻”。
小张、小红于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时,小张得知,小红于年与案外人小王办理了结婚登记,且二人一直未办理离婚登记。小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小张、小红之间的婚姻无效。小张起诉后,年1月6日,小红、小王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认为:小红在与小张结婚时已经与案外人小王登记结婚,故小张、小红之间办理的结婚登记系重复登记,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说明:无效婚姻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知识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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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辉
审核:沈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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