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5日下午,临湘市云湖街道办事处长安居委会谢家组居民谢某英(女,34岁)带其子陈子某(男,12岁)、陈俊某(男,7岁)在长(安)白(云)路武广高速铁路高架桥下公路边空坪投掷篮球玩耍。下午5时许,玩兴正浓的陈子某用力将球抛向一目标物,未料篮球径直飞向公路,正好与途经此地的沈某武(男,50岁,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金桥组居民)所驾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侧翻倒地,造成沈某武右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警认定,陈子某具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第2款“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第3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沈某武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元。
监护人谢某英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不力而引发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失当行为,由公安机关责成对其子加强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起无知顽童惹出“飞”祸之事再次告诫人们:意外寓于必然,小沟也会翻船;携子外出谨慎,避险方保安全。
(来源:临湘交警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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