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文件,对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出了要求,统一明确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集中参保缴费期,巩固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元/人,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据悉,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元/人,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元/人。截至6月底,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达到96%。
年度城乡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延长至年2月28日。各统筹区要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全力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通知》要求,要结合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巩固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要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要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特殊门诊政策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要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各市州上一年度全体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
来源
岳阳晚报、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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