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
通告
为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岳阳市、临湘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命令、通告精神,通告如下:
一、凡是从湖北等疫区,特别是武汉疫区来我市、去过武汉以及途经武汉到我市的所有人员,应当主动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登记,并到本地卫生院或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每天测量两次体温,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如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戴上口罩前往临湘市定点发热门诊留观,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主动告知医生发病前的武汉等地旅行史相关信息。
二、凡是从湖北等疫区,特别是武汉疫区到我市的人员,如在我市无固定居所,须到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宾馆(临湘市星河景观酒店)住宿实名登记,在确认无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后入住,其他宾馆、酒店、旅店、经营性民宿等场所一律不得容留疫区人员。对已经出租、出借房屋或者容留疫区人员的,要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报告,并予以清退。造成相应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私自进入公共场所、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谎报疫情、警情,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故意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听劝阻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汽车站和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民警察等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措施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禁止公众聚集性活动(如打麻将、扑克牌及置办酒席、聚餐、跳广场舞等)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疫情扩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我市为疫情防控采取的各项措施要求,并欢迎举报相关线索。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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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临湘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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