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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来源:临湘市 时间:2020/9/24
▲推广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临翔政办发〔〕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要求,为优化全区畜牧业发展布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临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临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2月27日   临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健康养殖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辖区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结构和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排放标准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号)、《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20年第号)、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99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7号)、《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2-4)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

  四、划定类型

  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

  五、划定对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是指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只以上、鹅常年存栏只以上,鸭常年存栏只以上,兔常年存栏只以上的养殖场(户)。   畜禽规模养殖小区是指能繁母猪存栏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只以上、鹅常年存栏只以上,鸭常年存栏只以上,兔常年存栏只以上的养殖小区。

  六、划定区域

  全区共有6个62.38平方公里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其中:(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个。   按照国家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重点城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4号)要求,将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为禁养区。

  一是中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8平方公里陆域范围。

  二是铁厂河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的.2平方公里陆域范围。

  三是鸭子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5平方公里陆域范围。

  (二)自然保护区个。   将澜沧江自然保护区临翔片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35.43平方公里划定为禁养区。   (三)城市建成区和中心集镇区2个。   一是将临翔中心城区建成区22.42平方公里划定为禁养区。   二是将博尚镇中心集镇建成区.08平方公里定为禁养区。

  七、禁养区管理

  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范围的区域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划定方案公布前在禁养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文件要求逐步退出畜禽养殖,并拆除养殖设施。

  八、其他事项

  (一)本划定方案为开放性方案,因我区生态红线划定尚未完成,待生态红线划定完成后,按照相关要求,将生态红线划入禁养区。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九、本试行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划定方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临翔政办发〔〕58号)同时废止。附件:临沧市临翔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分布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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