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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入股不参与经营,法院认定系民间借贷

来源:临湘市 时间:2024/9/12

湖南法院网讯在商业领域,以资金入股却不参与经营,不担风险但享受保底分红,这种情况时有发生。那这种只分红不担风险的经营方式,法院会怎么界定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某石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彭某、赵某借款本金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石材公司是一家从事石材业务的企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李某。因公司需要资金用于日常周转,被告李某便邀请两原告彭某、赵某以资金50万元入股,将公司四分之一的股份出让给两原告,两原告以保底月息3分参与分红,三方签订了合同。被告李某向两原告支付了分红22万元,李某向两原告出具一张50万元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之后李某仅支付了8万元,两原告因催讨该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入股协议,但两原告只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亦不承担风险,并约定以月息3分保底分红,两原告的出资名为入股实为借贷,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被告某石材公司对两原告负有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虽入股协议是以李某个人名义所签,但资金系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李某应与某石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月息3分保底分红的约定,该约定系借款利息,超过了法律保护年利率24%的最高利率的保护上限,对于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认定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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