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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来源:临湘市 时间:202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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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

典型案例(第四批)

发布说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12件,涉及危险废物污染治理、非法采矿治理、跨区划污染治理等问题。其中刑事案件4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

一、聚焦绿色发展,以司法硬约束,严厉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对长江流域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厉行司法约束,助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在办理马某昆等人非法采矿案件时,及时发现非法采矿案件伴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推动落实“打伞”“打财”工作,对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集团提起公诉,指控金额余万。同时,深挖出为恶势力集团充当“保护伞”、构成包庇罪的5名公职人员。重庆市郑某强等5人向长江干支流非法倾倒废燃料油约34吨。检察机关针对污染范围确定难、主观过错查证难、犯罪后果认定难的复杂案情,探索出以法定义务为导向查证行为人主观过错、以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巨大和长江水体污染无法修复作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参考标准的工作思路,精准认定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严惩环境犯罪行为。

二、践行生态优先,以检察职能衔接融合保障生态环境及时得到治理修复

检察机关坚持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加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积极推进污染问题治理。江西省新干县检察院办理张某某等人倾倒危险废物污染沂江案中,督促支持当地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衔接。经磋商,张某某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余万元。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在办理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中,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包某华等人主动缴纳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万元。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在环境损害责任人无法及时处理危险废物污染的情况下,为遏制污染持续扩大,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当地相关行政部门先行规范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在办理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中,针对非法采挖形成的两个大坑凼边坡有垮塌风险问题,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先予修复,及时保护了长江生态和河道安全。

三、坚持系统思维,注重标本兼治,推动全流域、全行业系统化治理

检察机关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的系统性着眼,以个案办理延伸至全流域协作、全行业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域的效果。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督促整治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时,坚持追根溯源,把4条水环境问题线索细化至50多个具体问题,推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河道沿岸55家企业逐一开展执法检查,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26家,拆除21家企业违法建筑,补办企业环评手续和涉水许可证17家,改造提升标准化码头10个,从源头上阻断污染的再次发生。根据环太湖流域、大运河流域、长三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苏州市检察机关将相关水污染问题线索移送浙、沪属地检察院,上下游联合进行水质检测,共享数据,统一监管标准,联动一体化实施综合治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在办理督促治理麦架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坚持以个案推动全行业治理,督促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白云区自然资源局对辖区8家矿石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排查,依法督促7家企业对未采取防尘、降尘等防护措施,露天开采打砂,扬尘污染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有效保护了麦架河生态环境安全。

四、加强协作联动,以“我管”促“都管”,构建共抓长江大保护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检察机关深化内外协作配合,动员凝聚各方力量,促进实现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检察院办理督促治理琼江水体污行政公益诉讼案后,与涪江、琼江流域两省(市)四院共建协作模式,共同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五院联合巡江11次,发出检察建议32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投入资金余万元进行污染整治,有效改善了琼江、涪江跨界河湖及岸线生态环境。湖北省沙洋县检察院在叶家大港水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全流程得到兄弟检察院的协助,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推动将叶家大港水环境治理纳入该县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湖南省检察院收到临湘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案线索后,指定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在省院和属地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协同推进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系统化建设,并以公开听证引进公众监督,将“问题场”蝶变为有效治理的“标杆示范场”。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督促保护北长江口水域生态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沪苏两地检察机关联合海事、水利、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共建北长江口生态资源保护协作机制,实现对北长江口非法采砂行为闭环监管,以“我管”促“都管”,为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治理提供了实践样本。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

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第四批)

1.浙江省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2.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强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3.四川省宜宾市廖某贵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4.云南省昆明市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5.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北长江口水域生态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6.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7.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区域固体危险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8.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叶家大港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9.湖南省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琼江水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1.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麦架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

督促整治跨区域固体危险废物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危险废物污染一体化办案公开听证

针对跨区域危险废物污染案件,污染责任人无法及时处理危险废物污染导致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采取一体化办案机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遏制污染持续扩大,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年5月起,安徽省滁州市邦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某化工)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未经环保审批,从安徽省铜陵市、淮北市等地接收硫膏余吨,在其位于滁州市南谯区、全椒县的厂房内外堆放。堆放地距离村庄两百米左右,且地面未硬化、部分硫膏无覆盖露天堆放,雨季来临致使硫膏产生淋溶液流出厂外,造成周边水塘、农田污染,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鉴定,涉案硫膏系危险废物。年8月10日,非法贮存硫膏行为人被刑事立案侦查,年5月被提起公诉。

年9月3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挂牌督办并于10月30日将线索交由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滁州市院)办理,滁州市院接到线索经初步研判后,采取市院统筹指导,属地院分别立案的工作模式,指定污染所在地的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全椒县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谯区院)分别立案管辖。

经查,涉案硫膏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厂房现状起不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作用。非法贮存硫膏行为人已被刑事羁押,而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滁州市全椒县生态环境局分局(以下简称全椒分局)未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导致硫膏逸散持续污染生态环境。

11月10日,南谯区院、全椒县院分别向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全椒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两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涉案危险废物,避免生态环境持续受损。11月底及12月初,检察机关收到两单位回复后进行“回头看”,发现涉案危险废物并未得到妥善处置,污染损害仍在持续。

年2月8日,全椒县院、南谯区院分别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全椒分局、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被告请求确认其对涉案危险废物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涉案危险废物依法处置。

起诉后,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见证和公证部门公证下,将涉案硫膏全部规范、安全转移至危险固体废物仓库予以暂存,设置警示标识,消除了露天堆放进一步污染可能;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进行规范处置;同时走访淮北市、铜陵市生产危废源头企业,落实企业的相关责任。

5月8日,全椒县院召开全椒分局对涉案硫膏依法履职情况审查听证会,县人大代表、专家等听证员在考量硫膏已妥善处置,且涉案企业在全椒分局的监管下已支付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约30万元周边群众损失赔偿费等因素后,同意对全椒分局终结行政公益诉讼。县法院于年5月18日裁定终结诉讼。

南谯区院在确定硫膏已全部规范贮存处置、邦某化工已与生态环境部门就生态修复费达成协议并支付危废处置资金万元,公益目的已经实现后,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出终结行政公益诉讼。区法院于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置危险废物,防止污染问题的持续扩大,以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着眼最大限度降低对环境造成的损伤,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在行政机关未有效履职的情况,坚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坚持内外协作联动,督促行政机关规范、科学、及时处置危险废物,最大限度实现公益保护目的。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叶家大港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水体污染综合治理跨区划协作

检察机关办理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发挥跨区划协作机制作用,克服线索获取、调查取证、诉讼支持等方面的困难,凝聚办案合力,助推水体污染综合治理。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纪山镇砖桥渠上游为钱家湾水库,下游连接叶家大港,流入龙会桥河后经长湖汇入长江。叶家大港位于湖北省两市交界处,分上下两部,上部位于荆门市沙洋县境内,下部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境内。自年9月起,叶家大港流入荆州市断面水体呈泡沫状,散发恶臭,水质长期处于劣Ⅴ类。

年3月17日,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州市院)根据长湖流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将沙洋县纪山镇郭店村工业园非法排污污染叶家大港上部水体案件线索移送至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门市院),后转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沙洋县院)办理。沙洋县院立案后开展调查,检测砖桥渠至叶家大港上部水质确为劣Ⅴ类,但不是由纪山镇郭店村工业园内企业排放所致,而是由砖桥渠岸边之前企业长期排污及两岸村民生活污水直排导致。

6月10日,沙洋县院向沙洋县纪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纪山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对叶家大港的劣质水体予以治理,提升水环境质量。8月初,纪山镇政府回复称已对叶家大港上部采取多项监管治理措施。8月17日,沙洋县院对整改效果进行回访发现,叶家大港水体的水质达标规划尚未制定,整治方案亦未实施,水质仍为劣Ⅴ类,社会公共利益仍在持续受损。

9月7日,沙洋县院依法向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掇刀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纪山镇政府继续履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职责,制定砖桥渠和叶家大港上部限期水质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对砖桥渠和叶家大港上部劣Ⅴ类水质进行整治。

诉讼过程中,纪山镇政府辩称涉案水域污染源并非本镇范围内,无相应监管职责。沙洋县院商请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州区院)联系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区分局对砖桥渠上游荆州辖区污染源进行调查,并出具《关于川店镇紫荆村太阳村水系分布情况的说明》,明确案涉污染源来自纪山镇。

12月29日,掇刀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沙洋县院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纪山镇政府制定了砖桥渠至叶家大港上部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向沙洋县委县政府汇报。沙洋县政府将叶家大港水环境治理纳入沙洋县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总投资万元。项目于年7月完工,共清理、固化被污染的河道4公里,挖走淤泥余吨,建设生态浮岛8处共平方米用于持续修复被污染的水体,搬迁沿线排污企业2家,沿线厕改户,沿线新增2处生活污水处理站、2处工业污水预处理站。

年11月,荆门市院、荆州市院、沙洋县院、荆州区院,两地两级检察机关到叶家大港上部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经现场查看及水质检测,叶家大港上部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水质已由劣Ⅴ类提升至Ⅳ类。

跨区域环境污染案因涉及多地,办理难度大,存在诸多难题。相关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实现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判决执行监督等全流程合作,形成办案合力,有利于查明污染来源、明确损害结果、明晰监管责任,助推“老大难”问题解决和水体综合治理。

湖南省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督促整治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垃圾填埋场污染跨区划协作公开听证

探索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跨区划管辖,以突破重点难点案件,同时以公开听证提升检察监督的透明度和社会效应,协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湖南省临湘市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场自年建成运营以来,一直存在雨水导排沟外高内低、排水不畅问题。年8月,为处理库尾积水坑污水,填埋场工作人员使用水泵将污水抽排至垃圾填埋场中部渗滤能力较强的垃圾堆体上,污水自然下渗后通过导排盲沟和渗滤液导排管排入调节池。作业过程中,因抽排时间过长、未控制好抽排量、现场作业疏忽等原因,导致污水从覆盖膜下垃圾堆体表面向外漫溢出至雨水导排沟和路面后流入下游长安河。

年8月,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局通过垃圾填埋场雨水排口的污染残留发现并确认了污染事实。经检测,排洪沟化学需氧量浓度为毫克/升、氨氮浓度为毫克/升,分别超标7.7倍、8.92倍。因该次污染的发生具有偶发性和突然性,影响范围未能得到及时确认,但也暴露出该垃圾填埋场存在较大生态环境污染安全隐患。

年2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转交的临湘市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下游河流案件线索后,指定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沙铁检院)办理并挂牌督办。

长沙铁检院经初步调查核实,于年6月3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和岳阳市检察机关的协调帮助下,长沙铁检院多次与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座谈沟通,调阅了有关行政机关监管工作台账、处罚台账和监管工作机制,还前往垃圾填埋场进行实地踏勘,逐一查看重点部位、调阅管理台账、询问有关人员等,查明了污染产生的原因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

年9月28日,长沙铁检院向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临湘市城管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高标准完成生活垃圾填埋场雨污分流系统应急改造,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进一步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完善监管措施;积极向党委、政府专题汇报,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提升运营管理专业水平。

临湘市城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在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临湘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投入资金万元对该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和雨污分流系统进行提质改造;建立常态化巡查、应急处理等长效监管机制;定期邀请专家培训监管人员;与专业公司合作启动渗滤液系统市场化运营。施工改造工程于年7月完工,共完成尾库垃圾整形及封场覆膜约㎡,一级坝抽排竖井2个及库区渗滤液导排盲管施工米,改造截洪沟米,库区雨污分流系统得到有效完善,渗滤液处理能力显著提高。行政机关以此为契机,对全市城乡垃圾填埋场进行了全面系统治理。

年11月27日,长沙铁检院就本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等多名听证员参与听证。会上,临湘市城管局通报了污染整改和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听证员对行政机关敢于纠错的态度、积极整改的效果给予充分肯定。

经审查,长沙铁检院于年12月17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城乡生活垃圾的治理关乎生态环境安全和民生福祉,是比较常见的治理难题。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进行管辖,较好地发挥了跨区划管辖优势,增强聚合效应;在上级院和属地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协同推进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系统化建设,并以公开听证引进公众监督,积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同时,推动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源头系统性科学治理,共同打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使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场成为湖南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的标杆,成为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的典范。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治理琼江水体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生活污水治理跨区划协作

检察机关从个案协作中探索建立信息联享、办案联动、平台联建、人才联训等全方位协作机制,推动跨界河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共治。

四川省遂宁市麻子滩水库位于长江二级支流琼江的上游,下游流经重庆市潼南区。年12月,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中兴镇污水处理厂生物转盘发生故障,致使进入厂内管网的生活污水在未达到处理标准的情况下,直排入麻子滩水库。排污口水体呈灰白色,气味恶臭刺鼻,水库内水体富营养化、含氧量下降,水中生物缺氧死亡,污染已严重危及到琼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年12月,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收到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潼南区院)移送的琼江水域受污染案件线索后,交给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居区院)办理。安居区院于年1月立案,通过现场调查、委托检测、走访群众、询问污水处理厂管理人员后查明污染事实。经检测,排污口水体化学需氧量为64.9mg/L、氨氮为21.8mg/L、总磷为5.4mg/L,属超标排放,并查明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对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未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年1月15日,安居区院向区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中兴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治污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区住建局积极履职整改,及时向安居区院回复整改情况。4月,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安居区院会同区住建局、中兴镇政府回访,确认污水处理厂设备故障已排除、运转正常,出水水质达标并建立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

安居区院、潼南区院、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区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签订《涪江、琼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协作意见》,两省(市)五院建立信息资源联享、司法办案联动、协作平台联建、人才培养联训“四联”协作模式,共同开展跨界河湖水污染治理、岸线乱占耕地林地清理、非法捕捞整治等专项监督活动。五院联合巡江11次,针对污水处理厂污水超标排放、岸线垃圾污染、非法捕捞、破坏岸线耕地林地等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2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投入资金余万元,进行污染整治,琼江涪江跨界河湖及岸线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与重庆市潼南区位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且跨省域江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结合部。两地检察机关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及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跨界河湖生态环境治理协作,从个案办理延伸至人员交流、类案监督、专项监督,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界河界湖水污染治理监督共同体,提升了监督合力和成效。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治理麦架河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工业污染治理系统治理公开听证

检察机关针对砂石企业在长江流域河道两岸露天开采打砂,导致大量矿石及扬尘掉入长江流域河道,造成河道污染的问题,在依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整改的同时,推动河道污染专项治理,切实保护水资源安全。

麦架河系乌江二级支流,流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河道边建有贵阳神某有限公司马堰石灰岩矿石厂(以下简称矿石厂)。该厂在露天开采打砂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甚至直接使用大型机器跨河悬空操作,大量矿石及扬尘落入河中,污染了麦架河水体。

年9月,因麦架河污染严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线索层转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云区院)办理。白云区院经初查于年4月1日立案,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和无人机航拍取证,查明矿石厂污染行为及对麦架河造成的污染情况。

年4月10日,白云区院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以下简称白云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职,并以点带面对矿山矿石行业系统排查治理。

白云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白云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行政部门组成的麦架河河道污染整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责令企业整改。矿石厂投资约万元,对厂区范围以外河岸约20亩土地进行生态修复;对河道内的散落砂石进行清理,修建约米隔离设施(围墙),防止生产厂区砂石进入河道;对原生产场地内生产设备及跨河道生产设备进行拆除;安装企业办公区域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河道两边的道路进行硬化;修建约平方米扬尘大棚、喷淋等防尘配套设施。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已通过专家验收,矿石厂露天开采污染麦架河河道水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为确保麦架河河道水体污染问题得到彻底根治,白云分局、区自然资源局还对辖区内8家矿石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排查,依法督促7家企业对未采取防尘、降尘等防护措施,露天开采打砂,扬尘污染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有效推进河道污染专项治理。

5月8日,白云区院召开矿石厂露天采矿污染麦架河河道水体案办案效果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白云分局以及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到会听证。会上听证员充分肯定了此案的办案效果,一致认可麦架河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为巩固办案成效,白云区院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与白云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定期巡河机制,持续跟进监督麦架河水域的保护和综合治理。

河流水系旁矿石矿山企业造成的工业污染往往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多是全行业共同的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在治理水系污染中,以点带面的对整个行业进行督促整改,促进系统化治理;在案件整改后及时进行公开听证,提高社会公信力;依托“河长+检察长”协同职能部门建立长效巡河机制,巩固整改成效,保障河流水系得到持续长效综合保护。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支持生态环境部门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危险废物污染认罪认罚认赔

针对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案件,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做好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违法行为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

年6月至12月,张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浙江海宁某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等产生的工业废酸余吨,交由未取得处置废酸资质的江西峡江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峡江某贸易公司)非法处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平伙同他人用石灰简单中和上述废酸后,直接排出厂区向赣江重要支流沂江和周边农田排放,造成农田土壤严重污染,并导致沂江河内的鱼和养殖的小龙虾大面积死亡。

年8月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干县院)在履职中发现沂江河东湖桥污染线索,遂与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同步进行沟通协商。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开展调查,及时将留存在峡江某贸易公司内的污泥.1吨、废液20.5吨就地集中封存,并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干县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开展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工作。经鉴定,该废液具有腐蚀性、危险性,其所含氟化物、铅、砷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本案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万元、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30.9万元、受损河段环境修复费29万元、峡江某贸易公司内剩余的废渣、废液处置费.3万元,合计.4万元。

因江西省吉安市辖区内涉赣江流域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为峡江县人民法院,新干县院将刑事案件移送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峡江县院)审查起诉。根据《吉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干县院主动联系并督促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同时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衔接。经多次磋商,年8月17日,张某某配偶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代理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承担渔业资源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等共计.4万元。10月26日,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峡江县院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调整书,建议量刑调整为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目前生态环境修复款等费用已全部缴纳到位。

本案是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配合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作用,及时将履职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线索通报相关行政机关,以督促支持磋商的方式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检察机关一方面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法律支持,及时帮助解决磋商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另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探索将涉刑违法行为人生态修复情况作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实现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相统一。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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