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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寒非丨风俗与法律村规民约促进移风易俗的

来源:临湘市 时间:2020/2/12

内容提要:自古以来风俗承载着社会教化功能,具有深厚的地方文化特性。移风易俗的方式既有文化宣教手段又有规约治理手段。从治理论视角来看,移风易俗主要依赖基于“地方性知识”而形成的村规民约。通过实证考察黔东南地区瑶白、华寨、黄门三村发现,村规民约在移风易俗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三村移风易俗的原因主要是旧有乡风礼俗过于繁复,浪费大量人力物力,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精神,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集体议定的移风易俗村规民约不仅内容细致具体,而且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风俗之治”与“法律之治”的治理范围及治理机制并不一致,“风俗之治”能够弥补“法律之治”的不足;乡村精英强有力地推进了“风俗之治”,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具有比较好的实效。

关键词:村规民约/移风易俗/风俗之治/法律之治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传统典籍中“风”不仅指“风谣”,而且还具有“社会教化导向”之义;“俗”具有“传习”之义,引申为社会文化意义上某种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古汉语“风俗”一词合用则主要指具有地方文化特性的社会风气或社会时尚,通常表现为一种与官方正式文化制度并存的文化形态,风俗承载的社会教化功能历来受到重视。孔子云:“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1]“风吹草偃”比喻以德化民与民之向化,犹风吹草仆,相率从善。风俗被赋予政治含义,历代统治者都注重通过风俗来对社会进行控制治理,近代以来社会鼎革之际风俗移易更是实现革命理想的重要方式。风俗立基于自然与文化,因而一般具有稳定性和传承性,难以轻易改变。尽管如此,时过境迁,不同时期亦会根据文化赓续与伦理秩序构建之需要对风俗进行改革移易。传统民俗学认为,晚清以来移风易俗的方式主要通过文化手段,包括小说、戏剧、电影和报刊等;[2]由于风俗历来被视为重要的社会控制方式,因而在治理方式上多以“自上而下”的政府导向型为其主要模式。以往民俗学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从文化视角展开。如果从“治理论”①角度考察移风易俗问题,则移风易俗主要依赖基于“地方性知识”而形成的社会规范,比如本文所讨论的“村规民约”,其方式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村民自治。

村规民约是指村民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一直以来,村规民约都被视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规民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同时也应尊重当地的村风民俗,不能完全脱离既有的习惯。由于同属地方性知识且内生自发形成,村规民约与风俗习惯具有某种天然亲密关系,村民需要基于这种关系制定相关的规约。然而,以往关于村规民约的研究主要从四个视角展开。第一,“国家—社会”视角下乡规民约的“民治性”。晚近西方“国家—社会”二元分析范式的引入,奠定了对于乡规民约研究的“官治—民治”的理论基调。既有研究基本上都是围绕“官治—民治”展开,内容包括乡规民约定义、性质、地位、功能等方面。第二,“中心—边缘”视角下乡规民约的“特殊性”。“中心—边缘”视角认为乡规民约是某个区域或文化共同体内的特殊性规范,强调乡规民约的“地方性知识”特质,这种特殊性主要源自于宗教文化结构、区域自然结构的差异。第三,“传统—现代”视角下乡规民约的“传承性”。从历史的视角切入研究乡规民约,解析乡规民约作为“社会史的规范史”,从历史传统中寻找治理资源或现代法治建设资源,为弥合规范“断裂”与赓续传统作出努力。第四,“规范—秩序”视角下乡规民约的“治理性”。一些学者通过实证方法对乡规民约的具体实施展开研究,分析乡规民约在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整合以及传承习惯法方面发挥的“治理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现有关于村规民约的研究并未充分注意到村规民约在推进移风易俗方面的积极作用,研究主题集中在村规民约的基础理论、演变历史、实施过程等方面。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包括物质基础建设,还包括精神文明等软实力方面的建设,导化出一种符合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风俗亦属于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农村在积累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却出现了精神文化方面的匮乏甚至“堕落”,一些陈规陋习重新出现,严重损害农村地区的深化改革进程。村规民约作为一类重要的内生性规范,在促进风俗传承及移易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村民通过民主协商共同议定符合本村实际需要的村规民约,摒除不合时宜的风俗习惯,积极导向村庄走向良善之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乡村文化治理方面的不足。因此,本文拟着重探讨村规民约在促进移风易俗方面的作用,结合实证调查具体回答“为什么要移风易俗”、“如何移风易俗”以及“村规民约移风易俗的运作逻辑”三个问题,对通过村规民约的风俗之治进行系统性考察。

本文将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访谈、观察等方式“深描”(deep-description)乡规民约作用机制实际运行情况;采用人类学曼彻斯特学派提出的“延伸个案分析方法”,对个案进行深入解读。笔者曾于年2月—7月间先后三次前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瑶白、华寨、黄门三村展开实地调查,对三村通过村规民约移风易俗的具体过程进行实证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试图从中探索出村规民约在移风易俗方面的个性与共性。

二、陋俗之困:移风易俗之原因

风俗具有一定的时空性,一方面风俗与地方自然环境、文化环境相适应,不同的地区会形成独具特色的风俗;另一方面风俗也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形成不同的风俗习惯。风俗的生长演变可能会受到国家权力导向的影响,但更多的是来自于村庄共同体成员的实际需求。由于风俗属于内生性秩序规范,对传统的保守性延续是显而易见的,其内容并不能及时地反映社会发展变化和村民需求,因而会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正因为风俗具有此种时空性、内生性及滞后性特点,因而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过往形成的风俗则会因为与当下不适宜而成为“陈规陋俗”,变成村级治理中的“恶法”。

调查发现,瑶白、华寨、黄门三村即有这种“陋俗”存在,甚至一度导致群众生产生活的困难。以三村红白喜事举办风俗为例。瑶白村原来结婚办酒男方家一般要举行5天5夜,主家要管客人早中晚三餐,女方家在婚嫁进门之前则开始摆酒,一般会宴请1-3天,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定。这也就是当地传统风俗中“大事七天小事三天”的说法。原有风俗中还有新娘送礼鞋给房族内亲友的习惯。在结婚时,男方不仅要给女方家献猪肉,而且还要给母舅家、回娘头以及房族各户条肉。男方献给母舅财礼一般高达数千元,同时舅家会象征性地回礼一部分。瑶白村丧事风俗一般会根据死者生辰八字等因素确定尸体停放时间,如遇“撞七”等有可能停放时间长达十多天之久,死者在落气之后会鸣“落气炮”、烧“落气钱”,入殓之前还会“洗手脚”,丧事过程中有领祭、封斋、上斋等宴请礼节,满七会有“走亲”。红白事宴请菜肴一般比较丰盛,菜肴越是丰盛就表现出孝家对死者的“孝道”,以至于相互攀比。白事自人死之时就开始燃放烟花爆竹,唱祭、出殡时还要燃放大量的烟花爆竹。[3]华寨地处隆里乡,该村进屋、结婚、嫁娶、打三招等宴请也有大操大办的风俗。[4]

黄门村的乡风礼俗并不区分大礼、中礼、小礼和面子礼等,并且办酒请客的事由较多,包括红白喜事、起新屋立柱上梁、升学、满月、周岁、过寿、造方板、安墓碑、干部离退休、门面开张恭贺、养殖场挂牌、斗牛高价卖、安神、节日活动吃修、上下走客(朋友)等。由于这些“礼”之间并不区分大小,收礼标准一度较为混乱,有些小礼或面子礼也会收得比较重(所收礼金甚至超过大礼)。更为重要的是,大、中礼可能会重复收取。例如,张某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丁与甲、乙、丙均是朋友。张某去世由其子甲乙丙举行白事,每个房头会设立一个账本收礼,丁由于与甲乙丙均是朋友,因而会送出三份礼金相同的礼,相当于同一事(老人辞世)重复收取三次礼(甲乙丙各一份)。再如,以前无论是大小事,均要给每个亲友写请帖,或者安排专人“面请”亲友,以示尊重和诚意。无论大小事宴席一般包括三餐甚至更多,红喜事一般都会摆夜宵酒,此时亲友还会再送一份贺礼,礼金数额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在黄门村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风俗是“红白喜事大量燃放烟花爆竹”。该村婚嫁、立柱上梁、齐迁新居、升学参军等红喜一般会燃放大量烟花爆竹,迎客和送客时都要燃放;白事则自“落气”开始直至整个法事结束都要燃放烟花爆竹,尤其是在抬棺材出殡过程中,烟花爆竹一般要从村寨一路燃放至墓地,不仅本家要燃放,房族和亲戚也要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越多越热闹,也表明子女越孝顺。红白事烟花爆竹燃放地点也较为随意,一般都在房前屋后甚至是街道等公共场所燃放。[5]此外,瑶白、华寨及黄门三村还有诸多乡风礼俗维持着当地的礼尚往来和日常生活秩序,在此不一一赘述。我们关心的问题是,既然这些乡风礼俗是村寨自发形成的“礼物流动风俗”②,曾经在村庄社会关系网络形成、人情伦理秩序调整、礼物交换互惠中权力与声望的维系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为何又主张对其移易呢?

调查发现,乡风礼俗移易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第一,乡风礼俗过于繁复,浪费大量的人力。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原因。一般而言,由于乡风礼俗传承历史时期的礼仪文化,因而对日常生活多有限制和规定,尤其在红白事方面这种规定更是细微全面,因而产生了不少繁文缛节。繁复的礼节会导致人力的浪费,难免耽误生产。最为典型的例子是,瑶白村有遇红白事需专门派人去请客的风俗,该村村主任滚明焰表示,这项风俗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因而需要改变。

(问:咱们这儿办酒席具体是怎么请客的?)根据我们当地风俗,主家在举办酒席的时候要派专人来当面去请客,你打电话和下请柬都不行,会被认为不尊重和没有诚意,被请的客人如果没有专人来请即使是知道举办酒席也会装作不知道,一般都不会来参加酒席。如果是客人在别的村寨,过去请少说也要一两个小时往返路程,远的则要花大半天时间。如果主家要请的客人比较多,那至少要派5、6个人专门花个把星期去请客,这样就把人搞得很累,浪费了大量的人力。[6]

第二,乡风礼俗过于铺张,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在调查中发现的另一重要原因即是乡风礼物过于铺张浪费,增加了村民的经济负担。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也有一些先富起来的人,由于“面子”观念的影响,先富村民在举办酒席宴请宾客时为赢得“面子”和“声誉”酒席往往规模大、档次高等,因而形成村民之间相互盲目攀比的恶性循环,久之则内生为乡风礼俗。殊不知,礼俗过于铺张会给村民造成经济负担。例如,黄门村举办白事时相互之间攀比燃放烟花爆竹的数量,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的数量和子女的传统“孝道”勾连起来,如果子女燃放数量多则会留下“孝顺”的美誉,反之则被视为“没尽孝道”,主家在村内将长期抬不起头。这样攀比的结果是,举办一场红白喜事光烟花爆竹就得花大几千到上万元不等,“既不环保也没实惠,还不如把这个钱用在宴席上,让亲友吃好一些”[7]。

第三,乡风礼俗导向与国家法律政策的精神不符。随着社会的发展,固有风俗习惯中有一些是不合时宜的,甚至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实践中应该予以改变或摒弃,这也是推进移风易俗的重要原因。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虽然瑶白、华寨、黄门三村风俗习惯改变很少直接以国家法律政策作为依据,而是以村民实际需求为衡量标准,但这并不是说风俗习惯完全脱离了国家法律政策的引导。一般而言,乡风礼俗的导向都会综合考虑国家法律政策的精神,如果严重违背了国家法律政策精神,则很有可能会被改变(甚至可能会采取“自上而下”政府主导型方式)。黄门村摆酒宴请不区分大小礼显然与年12月5日出台的中央八项规定第八条“厉行勤俭节约”的精神不符,因此在年5月9日黄门村党支部主持议订了《黄门村风俗习俗礼节礼尚往来处置制度》(以下简称《黄门礼尚制度》)[8],该制度不仅区分了大礼、中礼、小礼以及面子礼,还对礼金标准进行了规定。

第四,乡风礼俗内容陈旧,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之需要。乡风礼俗具有滞后性,往往会因内容陈旧过时而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而表现出不适宜。在华寨村,“打三朝”③一般会大操大办,过去经济条件比较差,即使大操大办也相对比较简单,主要是村寨里面的人和主家亲友一起图个热闹。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这种“打三朝”大操大办的风俗却逐渐与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操办“打三朝”酒席等仪式一般长达数日,不仅花费村民的办酒成本,而且还耽误街坊邻居帮忙时间,尤其是青壮年外出打工比较多的村寨,举办“打三朝”也因缺乏劳动力而无法继续维持数日之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村寨改变传统陈旧,规定“打三朝”酒席只能举办一天。[9]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陋俗”不适应社会发展,给村民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严重影响到村民的生产生活。“陋俗之困”成为村民移风易俗的最主要原因,这种困扰可能来自于国家法律政策导向与当地风俗之间的冲突,此时一般会以国家法律政策为裁量依据,但更多的是来自于村民日常生活实践与旧有风俗之间的冲突,此时则以村民实际生活需求为评判标准。两者相较,显然村民日常生活实践需求是导致当地移风易俗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动力。正如《黄门村移风易俗关于红白喜事禁止大量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黄门燃放爆竹规定》)开篇所云:制定本规则“利于创建环卫,促使环境宜居和谐;利于安全稳定,避免事故发生;利于避免噪声污染,促进身心健康;利于经济发展,减少不必要的浪费”[10],恰好揭示出移风易俗的主要原因。

三、村约自治:移风易俗之方式

一般而言,具有成文形式的村规民约是对风俗习惯的“双重制度化”④。制度化后的乡规民约不仅继续确认、保障着传统社会的固有习惯,同时也衔接着国家法律,体现出国家在村庄治理中的基本要求。当代乡规民约是国家制定法与固有习惯两者相互融合的结果,需要在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之间寻求平衡,既确保国家对乡村治理的控制,又确保乡村治理的自治性。由于村规民约所具备的这种特性,乡村治理中通过村规民约改变陈旧风俗习惯、推进移风易俗也就成为可能。

不少民俗学者认为,农村地区移风易俗的主要方式是文化宣导,通过村民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形式进行风俗教化。例如,苗族地区流传的《苗族贾理》就是一种口耳相传的文化艺术,其中包括苗族长期以来的风俗传统和民族习惯,这种口头传唱的形式一般比较容易被民众接受。通过文化宣导移风易俗一般都是“自上而下”有目的性地进行改变(如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对传统婚姻习俗的改变),而以村民自治的方式订立村规民约则更多的是来自于生活实践的需要,属于“自下而上”的主动的改变。

黔东南地区曾以“榔规”或“侗款”等方式来推进移风易俗。苗寨议订的“榔规”正是当地的村规民约或习惯法。“榔规”的订立先有“议榔”,“议榔”是苗族地区不同宗的家族组织成的地域性村寨组织,是一种民间议事会组织。议榔每隔几年或更长时间召集一次会议,并制定新的榔规。会议由榔头主持,榔头由各寨寨老、理老等推举产生。每次议榔首先由各寨寨老或理老们商议“榔规”内容,然后召集群众大会共同议定通过并宣读生效。“榔规”不仅对苗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维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还是当地风俗习惯传承移易的重要方式。经寨老共同商议、民众通过的“榔规”可以对风俗做出更改,确立更为贴近生活实际的新的风俗。侗族地区的“侗款”也是当地的村规民约或习惯法。侗款制度以家庭、家族和村寨为基础,有着严密的组织和丰富的功能。侗款的制定首先由村寨各户在本寨选出“款首”,各寨“款首”共同召开“鼓楼会议”,在会议上协商一定“款约”,“款约”制定后由款首率领村民共同执行。侗款制度不仅可以维持村寨日常秩序、解决村寨纠纷、调整村寨社会关系等功能,而且也可以对当地风俗做出更改。“款首”在“鼓楼会议”上可以针对风俗习惯做出调整和修订,一旦讨论确立后村民则会遵循新的风俗习惯。根据马克斯·韦伯的支配社会学理论,无论是“榔规”抑或是“侗款”,其推行的基础都是“长老政治”,属于典型的传统型支配权威。

“榔规”或“侗款”的实践历史使当地有着浓厚的自治习惯,今天黔东南地区苗侗村寨仍然会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进行自治,调整村寨社会关系。调查发现,通过村规民约促进移风易俗在当地是较为常见的方式。移风易俗村规民约的制定一般由村两委根据国家政策、村民实际需求等提议修订,寨老及各户代表组成“村寨议事会”共同商议确定,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法理型权威与传统型权威共同作用促进风俗易变。调查发现,瑶白、华寨、黄门三村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来推动移风易俗,实践证明这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黄门为了遏制红白事中极大的浪费和不良风气,减轻村民的经济负担,于是由村委会集中讨论、村民大会民主协商,共同制定出《黄门礼尚制度》和《黄门燃放爆竹规定》两部村规民约,专门针对礼尚往来过程中的陈规陋习进行了修改。例如,针对原有乡风礼俗中不分大小礼、请客频繁、耗时较长以及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黄门礼尚制度》[8]从“礼类”和“礼类处置规则”两个方面进行调整限定。

从《黄门礼尚制度》[8]可以看出,黄门村一改以往不区分“礼类”大小的风俗,按照宴请事由大小分为大礼、中礼、小礼和面子礼四类,不同类别的“礼”对应着不同的送礼规则。比如,大礼10分,中礼6分,小礼2分,面子礼则不送礼,即内兄的儿子考重点大学或内兄建新屋,平常送礼元(10分制);若内兄的儿子办汤饼酒则以6分制送礼,送元;内兄的父亲建方板送礼2分制,则送元;内兄的父亲退休则能只送小礼品。此外还有宴席规则,大、中礼宴席负责三餐,小礼类主家仅负责当日两餐,面礼类则仅负责当日一餐。更为重要的是,黄门村不论大小礼,规定“凡一人一事只能举行一次收礼”,避免旧俗重复收礼带来的经济负担。此外,黄门村还通过村规民约改变“红白喜事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的风俗。《黄门燃放爆竹规定》对红白喜事禁止大量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白喜在本家主持法事,整个过程仅允许燃放0响小炮、二箱花炮,抬官(棺)材在街道上主持生平大会或法事吊念等不许放炮,若违规每例罚款元。允许房族和亲戚在禁止处外燃放烟竹,规定超越范围,即东书平岭岔(高健屋),西过闷得协,南超盘太丫(侗语地名,明昌屋),北越平马岔路(孝光屋)。自然村寨也要距寨居集中点米后,才能燃放一些鞭炮。大寨内的墓地处只许放响小炮和二箱花炮,越过燃放数量则罚款主人元一起。”[10]通过这部村规民约,红白事不再以燃放烟花爆竹数量的多少来衡量主客情分深浅,减轻了村民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保护了村寨环境。

瑶白村也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对红白喜事设宴办酒等事项进行规定,试图改变既往陈旧风俗。该村年正月初一制定的《瑶白村关于改革陈规陋习的规定》从红喜、白喜、请客方式、食品安全、违规处理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1],对红白事风俗习惯的调整是十分具体细微的。例如“结婚时男方向女方家献猪肉统一规定斤”“男方献给母舅的财礼统一规定为元,不准舅家回礼”“亲戚唱祭献猪肉不准超过斤”“喜事菜单早餐规定6菜1汤,正席菜单规定12菜1汤”“丧事酒席实行两餐制,早餐菜单规定四菜一汤,正席菜单规定6菜1汤,丧事菜肴禁止摆设鸡、鸭、鱼”等规则都具体到数字。由于这些规则具体可行,贴近村民的日常生活,因此村规民约具有“规范性”和“可行性”,促进了当地陈规陋习的修改。华寨村为节约村民办酒成本以及耽误街坊邻居帮忙时间,对办酒席进行规定:“进屋、结婚、嫁娶,打三招等,酒席规定一天;白事暂不规定;违者罚款0元。”[12]

瑶白、华寨、黄门三村主要是采取制定村规民约的方式对风俗进行移易,这不仅充分体现出基层自治,同时也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村民的诉求。通过村约自治的方式推进移风易俗是“自下而上”的路径,恰好符合风俗习惯内生性的生长规律。正是通过改变固有风俗,逐渐又会形成新的风俗习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村规民约促进了习惯法的生长。

四、风俗之治: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的逻辑

前文已经讨论移风易俗的主要原因和通过村约自治推进移风易俗的方式,继而要进一步讨论这种方式的运作逻辑与实际效果,也就是回答通过村规民约如何实现“风俗之治”这一问题。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依据和规范,它不仅吸纳风俗习惯,而且也会遵循国家法律,村规民约治理逻辑体现了基于法治的国家法治理逻辑和基于风俗的习惯法治理逻辑。与此同时,村规民约推进风俗易变还离不开乡村精英的作用。

(一)法律之治与风俗之治

乡土社会治理中“法律之治”与“风俗之治”的偏重取舍以及现代法治体系与传统风俗体系之间的冲突对立,一直以来颇受学者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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