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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论虚拟财产分割的原则问题

来源:临湘市 时间:202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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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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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双方经营的可以直播卖货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归属及分割问题而冲上了热搜。方某和廖某婚后开设了一个短视频平台账号,日常带货收益可观。后因感情破裂,今年3月,方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双方就短视频平台账号的归属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存在分歧。承办法官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短视频平台账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同时,用于商业经营的账号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具有财产属性。最终,经临湘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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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分割的原则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文看似平淡无奇,实则意义重大:这是“虚拟财产”四个字,第一次走进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颁行的法律条文之中,而且还是与每位民众息息相关的《民法典》之中。它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从此有了基本法作为依据和支撑,与实体财产一样,都是属于公民所有的应受保护的财产范围之列。当然,《民法典》作为基本法,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之后,不可能在法典中对其保护的具体细则进行详细列举,加之虚拟财产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之中,处理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还是一个相当具有难度的“技术活”,我们在此仅以短视频的平台账号为例,简单谈谈遇到虚拟财产分割问题时,司法惯例上的一些通常做法。首先,并非所有的平台账号都是可以作为虚拟财产进行分割的。这里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必须要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就象今天说的这个双方共同经营的带货的账号,很显然就是具备财产属性的,因为它在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下,确实可以给双方带来稳定的、持续的经营收入。而其他一些不具有共同财产特征的账号,比如个人所有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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